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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合租厂房时设备被误查封?
【视频】法庭内外|“邻居”欠债,我的机器也被贴封条?
平安东莞 2026-03-23 19:03

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性制度,通常是申请执行人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己胜诉权益能够最终兑现。但在实践中,如果不同主体的财产混杂一处而且难以辨别,就可能会涉及到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小微企业主邓先生因为与一家欠债公司共用场地、设备混放,法院查封欠债公司资产时,把他的三台机器也一并贴上了封条。这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来看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邻居”欠债 隔壁企业机器也被查封

事情的起因源于一宗财产保全执行案件。当时,雄某智能装备有限公司因拖欠成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被成某公司起诉,成某公司一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书后,2024年5月17日,执行人员来到雄某公司的经营场地。

由于厂房内有多家企业分租,设备混放且无明显权属标识,法院执行人员根据现场调查的情况,查封了被执行人雄某公司放置在现场的设备,包括了后来邓先生提出异议的三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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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先生表示,因为他的企业经营规模不大,未悬挂公司铭牌,设备也没有粘贴权属标签。“我们的工人当时就跟法官说了,东西是我们的。”邓先生的诉讼代理人回忆道,“但在那种情况下,执行法官无法立刻判断真假。按照程序,只能先查封,再由我们拿证据向法院提出异议。”

提异议搬设备 紧急自救

邓先生发现属于自己的设备被查封后,随即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主张设备归其所有。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邓先生将自己的企业搬离了原分租厂房,向法院申请将三台争议设备搬至现新租的地址,并书面承诺妥善保管,法院审查后准许了邓先生的这一申请。

然而,设备转移仅仅是临时措施。邓先生的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之后,依法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将该财产保全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成某公司、被申请人雄某公司均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他对三台设备的所有权,并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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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交锋:如何证明财产是我的?

被告二雄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庭审中,原告邓先生为了证明被查封设备的权属,向法庭提交了设备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一系列证据。

被告一成某公司则认为,根据动产占有公示原则,在查封当时,案涉设备放置在雄某公司经营场地内且无明显标识,应被视为属于雄某公司。

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作出了判决,确认案涉三台设备归原告邓先生所有,并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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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主持人】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案外人需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必须在收到裁定书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才能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为何启动程序这么复杂?

【嘉宾】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 卢祎

因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建立在审执分离的背景之下,审执分离是指将法院的审判权与执行权进行分离,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旨在通过权力分离与制衡,破解“执行难”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高效性与公正性,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由于法院的执行工作强调效率,为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及时得以全面实现,一般根据财产登记、占有情况采取查封措施。但该财产可能实际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继续执行将损害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法院的执行部门不能对实体权利作出裁判,因此,需要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的审判机构进行实体裁决。因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平衡各方利益而设立的重要制度。

【主持人】今天这个案件给合租厂房的生产企业提了个醒,那么,企业应该如何避免类似情况发生呢,一旦遇到了,又该如何处理呢?

【嘉宾】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 卢祎

本案中,被执行人雄某公司将厂房分租给邓先生,经营场地没有分隔,双方的设备存放在一起,设备没有粘贴权属标识,所以导致法院将现场所有设备当做被执行人的设备进行查封。因此,企业在合租厂房时要分隔经营场地,将自己的财物做好权属标识,不要与他人的财物混放。另外,要保存好购买设备的合同、租房合同,支付设备款、房租、水电费的凭证等,以便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可以拿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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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婉琳 袁伟星 协拍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平安东莞 莞香号
    2026-03-23 1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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